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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案值逾2亿元钻石走私大案

发表于:2024-05-01 作者:宝石珠宝世界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01日,3月31日,判处陈某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其余4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10年不等,分处罚金6-80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等人合谋在海

3月31日,判处陈某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其余4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10年不等,分处罚金6-8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等人合谋在海外走私钻石入境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陈某仕、陈某相负责联系钻石买卖事宜,邹某达主要负责销售,黄某雯受雇,帮助制作采购单、取货单等单证并与水客团伙对接走私事宜,黄某丹受雇,负责向境外钻石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商及水客指定账户支付货款及带货费用,并制作成本销售账。水货团伙以提货单据的形式到香港代理处提货,从深圳口岸偷运钻石入境,并以快递邮寄到温州。从2017年2月到2020年8月,陈某仕等人共走私、贩卖、运输钻石9486颗,涉嫌逃税3700多万元。

2020年9月1日,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黄某雯在温州市鹿城区的一家经营场所被抓获,查获111件钻石及证书,4件钻石成品,6个电脑硬盘,几部手机和银行卡。该案提起公诉前,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黄某雯、黄某丹分别与人民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6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等人以走私钻石为目的,结伙以走私钻石为目的入境销售走私钻石,数额特别巨大;黄某雯明知他人走私,仍协助制作单证并与他人对接走私事宜等,以走私钻石为目的入境销售牟利,数额特别巨大;黄某丹明知他人走私,仍协助支付货款及运费、制作销售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陈某仕、陈某相经事先预谋,又负责联系买卖走私钻石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作用较大,均属主犯。在共同犯罪中邹某达,黄某雯,黄某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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