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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周六福”与“周六福”构成商标近似而被告侵权

发表于:2024-04-24 作者:宝石珠宝世界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4日,4月21日,长沙建湘路中国国安黄金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执法。长沙一珠宝首饰专柜,在店内中间墙体上使用"百年周六福",没想到会因此惹上一场侵权官司。长沙中院审理认为,"百年周六福"与"周

4月21日,长沙建湘路中国国安黄金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执法。长沙一珠宝首饰专柜,在店内中间墙体上使用"百年周六福",没想到会因此惹上一场侵权官司。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百年周六福"与"周六福"构成商标近似,在使用"百年周六福"商标的过程中超出了它本身的核定服务范围,一审判决深圳国安珠宝公司和其长沙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长沙一珠宝首饰专柜因使用"百年周六福",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周六福珠宝以侵犯了商标权为由,向珠宝店索赔30万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权的珠宝公司及其长沙分公司赔偿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然而,他们始终没有履行。

4月21日上午,长沙中院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店面负责人将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一共66687元当场付款至长沙中院的指定账户内。

珠宝店

使用"百年周六福"是正常宣传

2011年2月28日,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了"周六福"中文、拼音文字字样的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银饰品、手镯(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装饰品(珠宝)、珍珠(珠宝)、戒指(首饰)翡翠、手表等。

2016年4月21日,该公司又注册了"周六福"文字字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未加工未打造的银、贵重金属盒、黄琥珀首饰、玛瑙、珠宝首饰等。

11月6日,前述两枚商标转让至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周六福公司)名下。

2016年6月18日,周六福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国安珠宝分公司商标侵权。

周六福提交的照片显示,国安珠宝分公司在店堂中间墙体上使用"百年周六福"。

周六福公司认为,"周六福"这一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深圳国安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安珠宝公司)及其长沙分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和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百年周六福"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

对于这一投诉,2016年11月20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函称,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投诉人在其产品上使用"百年周六福"商标。

被投诉人陈述申辩,在店堂中间墙体上使用"百年周六福"系正常宣传作用,且有该商标上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的使用授权。

法院

一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6万元

在2013年9月14日,香港周元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百年周六福"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2015年1月1日,国安珠宝公司及国安珠宝分公司取得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排他使用许可。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国安珠宝长沙分公司在其珠宝首饰专柜背景墙上突出使用"百年周六福"文字标识提起本案诉讼。因为"百年周六福"中完整包含原告商标的主要部分"周六福",构成商标近似,使用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近似的珠宝首饰销售过程中,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百年周六福"的商标的使用超出了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而且是以拆分出其中文部分的方式使用该商标,不属于合法、规范使用。2019年5月,一审判决深圳国安珠宝有限公司和其长沙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4月21日上午,长沙中院的执行法官打算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案件判决之后,深圳国安珠宝及其长沙分公司没有主动履行也没有进行沟通,所以才会进入强制执行。"但在执行法官出发前,被执行人的律师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表示愿意履行。"他们的经营地址发生了变更,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经营地址。"

执行法官向国安珠宝长沙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店面负责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他当场进行付款手续,把判决书的6万元赔偿及相关费用一共66687元打到了法院指定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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